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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关于决斗的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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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我在知乎上看见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在被邓布利多抓住了之后,格林德沃老老实实在狱里呆到逝世?”大家的回答多种多样,有一些非常有见地,但我更想从文化背景的角度解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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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HP故事的一开始,作者就告诉我们1945年AD因决斗击败黑巫师GG而名扬天下。决斗是西方古代和近代一个非常重要的文化现象,但对现代人尤其是我们中国人来说是很费解的:从一个现代人的角度看来看来,决斗往往你死我活,显得粗俗又野蛮;而对中国人来说,自战国时商鞅变法禁私斗,又经两千多年的儒家熏陶,诉诸武力在我们心目中往往意味着行为失度、道德有亏。但对古代和近代的西方人来说,决斗往往是道德而高贵的,在一整套繁复仪式的加持下,一决胜负,是非分明,又因其一度是社会上层阶级的特权,所以后来参与决斗又成了一种身份的象征。

一、古代西方决斗起源的背景

印欧语系各民族均有决斗的风俗。古希腊已有决斗之习尚,罗马也以角斗闻名,从性质上来说这属于公开表演的竞技格斗,文化人类学甚至表明,决斗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相当普遍。

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与中国的大一统集权国家不同,古代欧洲长期小国寡民,没有财力维持一支警察队伍和提供司法保障,在个人权益受到侵犯之时,很少有什么社会机构来仲裁或调解,权威和公正的制裁都只能靠自己,那暴力日常生活中是可以接受甚至必要的事,甚至往往是生存的条件,人人身上都带一把刀子切面包、砍木头,每逢打架,这把刀子就可以充当武器;另外,因为恶劣的医疗条件导致疾病肆虐,甚至外伤感染都能让人丢了命,以及早先人们在长期的游猎与畜牧生活中养成也冒险同动物拚命的习惯,大家对自己的生命都看得很轻。总之,他们为了生存,为了给自己主持公道不得不打架,也不怕打架与打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日耳曼法与司法决斗

日耳曼法最早将“决斗”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决斗与日耳曼人好斗、崇尚武力的民族习性相契合。公元 501 年,鉴于在诉讼中伪证泛滥,勃艮第国王耿多巴德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取“证”,由此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又因为日耳曼人在欧洲大地上建立了大量的日耳曼国家,决斗之风遂风靡欧洲,在以后约 600 年的时期中成为统治者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

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并不等同于私人的武力争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预定的法律规则和固定仪式,以武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决斗有很具体的程序规则,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尽管它“是就财产或某些被控罪行而发生争议的人之间手持木棍和盾牌所进行的简单司法化了的比划而已。”

毕竟当时的法庭和司法程序还很粗陋,不仅没有今天这样先进的取证技术,也没有后来发展出来的细致严格的法庭诘辩程序,孰是孰非,就是让神来做出判断。那个时代的人们笃信,神在冥冥之中关注着人世,说真话的人能够得到神的保佑而胜出,无论他是强是弱都如此,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决斗的结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无疑是不科学的,按这种非理性方式做出的裁判结果也肯定存在很多冤屈。当然,司法决斗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等原始的神明裁判方式来还是稍稍进步一些,它更多地与当事人的意志、状态相联系,给了当事人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在某些场合,负罪感会使人们在决斗时精神紧张或丧失斗志,所以决斗的结果有时也符合事实真相。

三、荣誉决斗

随着司法决斗的盛行,纯粹因为个人恩怨而挑起的私人决斗也出现了。到后来,司法决斗的习俗逐渐消亡,荣誉决斗、政治决斗却开始兴起,这些决斗无需获得法院、主教或国王同意,纯粹是一种私人行为,引起决斗的原因也可能只是琐碎的纠纷,系私人因真正的或想像的被侮辱而引发的武力对抗。荣誉决斗与骑士风尚关系密切。15世纪后广为流行的决斗主要指荣誉决斗,多发生在贵族、绅士和骑士之间,但从君主到农奴的各阶层都不乏参与者。

荣誉决斗与司法决斗的共同点是都保留了礼仪因素,即双方自发出和接受决斗挑战之时起,以个人的地位、荣誉向对方和见证人郑重起誓,保证严格遵守决斗规则和裁判的指挥判决,不擅自行事,不私下报复,决斗时无违规之举。在商议决斗事宜时,挑战者和应战者书信来往,礼貌相待,客气地议决时间、地点、使用的武器和程序规则,认真达成协议。甚至还在会面时互相问候,彼此致敬。这一系列的礼仪行为体现了一定的道德和身份尊严。

荣誉决斗有着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荣誉是难以估量价值的,但如果一个人愿意用宝贵的生命来捍卫荣誉,那么至少对他来说,荣誉是宝贵的。沙俄作家普希金死于决斗,法国数学家伽罗华死于决斗,还有许多西方名人死于决斗,这是属于那个时代的特殊浪漫。

四、决斗现象在西方的消失及其遗存

首先退出历史舞台的是司法决斗。在中世纪历史背景下,司法决斗仪式及其戏剧性,教士、起诉和法庭主持者的参与,以及对上帝裁判之信仰,有助于了结案件,化解危险的压抑情绪,以免其恶化而威胁和平。但随着在教会的反对,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罗马法复兴,军队新的作战方式,以及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司法决斗就慢慢消亡了。但现代诉讼制度的许多基本要素,如对抗制、当事人诉讼武器对等、法官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公开审判、言词主义、直接主义、集中主义等,皆可从司法决斗中找到对应特征,可视司法决斗为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渊源之一。

再然后,西方各主要国家相继发生的剧烈的社会变革一劳永逸地摧毁了决斗制度的根基,最终导致其退出历史舞台。值得一提的是,在全欧洲停止决斗的大潮流下,德国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荣誉决斗皆为军事法典所批准,1936年其再次合法化,德国大学还以学生决斗为特色,多数大学有长期建立起的战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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